江苏省经信委近日发布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对划入全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的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市2013年~2015年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与补贴。 据理解,此次江苏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还包括公交、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以及承建商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按照补贴标准,显电动乘用车每辆补助金2.5万元,挂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补助金1.5万元,显电动客车每辆补助金20万元,挂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每辆补助金10万元,超级电容、钛酸锂慢充纯电动客车每辆补助金6万元,显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金800元、最低每辆6万元,燃料电池乘用车每辆补助金8万元,燃料电池商用车每辆补助金20万元。此外,LNG客车、货车等清洁能源汽车每辆补助金两万元。
裸车、电池分离出来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用财政补贴。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商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省财政给与15%补贴。
江苏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按季拨给,于每季度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给给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各推广应用城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合部门于每季度完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递交本地区申请人拨给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出售和用于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给给涉及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出售和用于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给给汽车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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